哈尔滨市的供暖标准是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热费。居民热费单价为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热费单价为43.30元/平方米(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20℃,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 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供热单位应当在1个月之内向用户退还热费。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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