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市政府的事业编制单位,其基本职能包括:
1、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政府授权的管理职能,指导和布局农村经济发展,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协助工商部门管理好农村市场,指导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2、为农业生产服务:按政府授权对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实施管理、组织和协调,草拟制订管理办法;
3、为农村和农民服务:建立和逐步完善综合服务体系,为发展农村经济,为发展“三高”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4、对废旧物资回收和烟花炮竹工作实施管理,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配合公安部门对废旧物资经营点和烟花炮竹经营点进行检查,堵塞治安漏洞;
5、受政府委托宣传国家关于食用碘盐的政策和要求,配合卫生、工商、盐业管理部门管好食盐和工业用盐市场,防止私盐流入;
6、负责制定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网点及大型商场的设置规划、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规划;
7、代表区联社参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各项活动,组织对外、对内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促进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发展;
8、管理直属单位的资产、行使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和管理者的职能,指导基层社管用好其所属的社有资产,理顺和化解债权债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9、负责辖区“三防”抢险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供销社是市政府直属的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性质,但其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同一个级别,正县级机构。市级供销社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
供销合作社没有被取消。
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的,扎根农村,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它关系着农村的繁荣、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的经济组织。因此,供销合作社只能大力发展,逐渐壮大其实力,不断增强其为三农服务的能力。
个别地方随意变更供销社性质,甚至取消供销社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按国家政策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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