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地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按照《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519号)的要求执行的。
具体来说,对于现役燃煤锅炉,自2020年1月1日起,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这个排放限值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和大型集中供热燃煤锅炉也必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在发电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6%)分别不超过5mg/m3、35mg/m3、50mg/m3。
请注意,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哈尔滨地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能会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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