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全: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扩展资料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少于十五年。
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统账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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